新华网宁波2月18日电(记者郑黎)浙江省宁波市一男人卢某驾驭无牌超支电瓶车撞死行人,因为电瓶车出产厂家未对电瓶车的“超重”“超速”予以标示提示,负有连带职责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来作出二审判定,判处驾驭人和厂家一起担责。
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,家住宁波市北仑区的卢某骑着电瓶车去工厂上班。在通过一小区邻近时,卢某俄然发现前方有一人在行走,因其时电瓶车速度较快,卢某来不及刹车,直接将行人邹某重重地撞倒在地。邹某因抢救无效逝世,卢某惧怕担责,叫来了救护车之后就逃逸了。
第二天,卢某向公安部分投案自首。公安部分将卢某的闯祸电瓶车送往有关部分进行检测。成果显现,该车的最高车速和整车分量均远远高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,系两轮简便摩托车,归于不合国标的违规商品。所以,公安机关依照机动车事端来处置,确定这起事端系由卢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车辆、对前方交通状况注意缺乏形成,卢某应对事端负首要职责。
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,卢某的行动已构成交通闯祸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,卢某和死者家属协议补偿50万余元。可是卢某以为,这起事端与厂家所出产的电瓶车质量不合格有直接相关,便将厂家起诉至法院,恳求判令其补偿自个丢失50万余元。
厂家辩称自个出产的是奢华电瓶车,不受通常电瓶车国家标准的束缚,事端的发作与电瓶车质量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,卢某的闯祸电瓶车不合国标,存在严峻的质量缺点,与本案事端发作之间具有必定的因果关系。遂判令电瓶车出产厂家补偿卢某13万余元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,近来宁波中院经二审决议维持原判。